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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模式案例——执行转破产融合机制
  • 作者: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一、模式名称

  “执转破”融合机制。

  二、内涵本质

  “执转破”本质上是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转入破产审判,集中解决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化解执行积案,完善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从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三、适用场景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已覆盖范围和领域

  对于本院接收的所有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均可适用。

  五、取得成效

  1.能够化解执行结案,有利于解决执行难;2.能够解决执行程序中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推广建议

  对于正在执行程序中发现的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调研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

  七、主要做法

  1、在执行局设立“执转破”团队,建立健全“执转破”机制。

  首先,在执行局成立“执转破”团队,专门从事“执转破”案件的审查、移送、审理工作,提高案件沟通效率,打破信息壁垒;其次,建立执行法官和破产审判法官双向沟通机制,及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审查程序,促进执行与破产在程序上的衔接,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使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及早退出市场;再次,出台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细则》,细化执转破案件的移送条件、审查规则等。

  2、健全破产案件审判机制。

  为促进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完善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出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实现简案快审、快结,提高破产清算审判效率。

  3、建立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动机制。

  一方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企业“从生到死”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破产程序中涉及税务清理、工商注销、职工安置、社会救济等。2020年9月,通过跟政府多次沟通,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加强了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了协同联动,完善了法治保障,持续丰富并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与税务部门联动,规范执行程序及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2020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范了法院与税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涉税数据共享、联动预警机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对接机制,明确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纳税、缴税、税务核销、对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等问题。

  4、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化建设,降低企业破产成本。

  实现破产程序全流程的网络覆盖,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管理人工作平台“一网两平台”实现了对破产案件进行的全程公开,破除“信息壁垒”,实现立案、选任管理人,发布公告、裁判文书、债权人会议等权流程司法数据共享,确保案件信息上传的完整性;通过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接,实现法官办案平台调用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

  通过网络召开债权人会议,在节约债务人、债权人的时间、财务成本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公开、透明的网络拍卖,实现了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极大地提高了债权人清偿率。

  5、完善管理人的选任和破产费用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建立竞争选任管理人工作机制。2020年11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暂行办法》,在破产案件中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降低企业的破产成本。

  另一方面,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机制。2020年9月11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就破产经费筹措、破产费用减免、破产案件援助保障资金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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