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岱岳区法院落实市中院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工作要求,在民事审判中积极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工作机制,有效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
原告赵某系某店铺的经营者,2020年11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品牌包装运营策划营销服务协议》,约定赵某向王某支付服务费30000元,王某向赵某提供餐饮店外卖平台的外卖优化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了服务费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返还服务费20000元。随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附带执行通知前置内容的民事判决书。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即把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在判决送达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对于简化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作用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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