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共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关协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
区公安局与区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建立查询共享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区公安分局与区法院分别负责协调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1. 执行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3.司法审判信息。包括:司法判决文书。
(二)、区公安分局提供信息:
1.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安身份号码、照片;
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
3.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名称、登记联系电话;
4.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5.被执行人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三、执行查控协作工作内容
1.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提供被决定限制出境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控制期限及边控要求;
2.公安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法院系统边控对象进行布控,及时有效处理相关问题。
1.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提供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协助查封车辆,并限制其转让过户、抵押或新增抵押登记。
2.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提供抵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先行对查封的车辆予以控制。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区法院向区公安分局提供被决定拘传、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提供对应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必要时,可先对被决定拘传、拘留的当事人予以暂时控制。
区法院应当及时将解除查控措施的当事人信息推送至区公安分局。
(一)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建立法、公机关执行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月初召开联席会,及时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二)区法院与区公安局决定本协作机制相关信息的技术规范细节,对本协作共享内容扩展或修改由双方确定的联席部门共同商定。
(三)区法院在本协作机制框架下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区法院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执行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应于系统发生异常的24小时内通知对方,共同排查、协商解决。
(一)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健全内容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共享的信息。
(二)协作过程中双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区法院 区公安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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