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是法院工作的主业,但就法院整体工作而言,法官的审理裁判活动需要有大量的辅助工作才能顺利实现,比如送达、保全、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都是整个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采取何种模式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与审执辅助工作,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法院案件数量日趋庞大的现实情况,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成为大部分法院亟待研究的课题。经过调查了解,笔者发现各级法院对诉讼各个环节工作的开展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模式,在此通过本文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观点提出:“一人包案到底”与“分段集约负责”模式
“一人包案到底”是指案件统一立案后,即转交包案个人,至案件结案之前,包括送达、保全、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都由包案人一人负责。这种工作模式由于能够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高个案效率而被大多数法院普遍采用,但面对法院案多人少,办案力量明显不足,办案环节缺乏监督的现实情况,其弊端也日渐突显。
“分段集约负责”是指,包案法官只负责审判执行业务性工作,送达、保全、文书制作等事务性辅助工作交由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这种工作模式可以有效减轻包案法官工作负担,使包案法官能够专注于案件审执思路的研究,提升整体案件质量,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必须有过硬的措施作支撑才能有效运行。
二、模式选择:“分段集约负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笔者认为,“分段集约负责”与“一人包案到底”的区别,只是事务性辅助工作的实际实施人发生了变化,其内容、时限、目的、结果都没有改变,虽然只是实施主体的细微变化,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其表现有三:
(一)“分段集约负责”是在实践基础上的有益探索,具有比较先进性。“一人包案到底”是法院系统最早的最普遍的运行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一是包案法官一包到底,运行结构简单,不需过多的内部协调交流,责任分明,命令统一,个案效率高;二是便于包案法官利用送达、保全等环节,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更多的掌握一手资料,有利于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法官预期效果的实现。它的弊端:一是法官必须通晓案件全环节技能,必须亲自办理各种业务,精力受到很大牵扯;业务庭工作压力大,案件多时忙不过来,容易造成案件积压,降低办案效率;二是会导致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时间和资源(以送达、保全工作为例,常常出现在一定的区域内出现多名包案法官同时外出送达、保全的情况);三是容易动摇包案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中立形象,引发与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给办案带来不应有的阻力;四是标准不易统一,整体规范性差,可能会因为送达、保全等程序性过失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效果;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容易在送达、保全等程序性环节中导致司法权滥用。“分段集约负责”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模式,可以说是针对传统的一人包案到底进行的去弊性改进,它的优点:一是减轻法官工作压力,包案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不易由于送达保全等环节无法及时完成导致案件积压;二是工作专业分工和角色定位明确,不仅适应大格局、大环境运作,而且便于高标准的统一规范运行;三是能够避免大量重复劳动,合理分配各项资源,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适应日益增长的办案需求;四是完善了监督机制,包案法官可以对前期的送达、保全等程序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避免因程序性环节影响案件效果;五是保证了办案过程中的相对公开、公平、超脱,使包案法官在形式上处于中立地位。它的弊端:一是减少了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机会,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效果;二是要求设立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其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三是必须完善各种相关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加强送达与审理环节的沟通协调,才能保障这一制度的高效运转。综上所述,把两种方法的利弊作一比较,集中送达保全显然是利多弊少,是先进的,而且它的弊端经过努力完全可以避免,先进的就是可行的。
(二)“分段集约负责”体现了现代审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司法体质改革的基本方向,具有发展趋势性。大家知道,现代审判管理是一个继承和发展、与时俱进的科学管理概念,其本质要求是: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以主审法官交叉和混杂行使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来推进诉讼进程,其体现的司法理念及行为已不能完全适合现代要求,常常终因程序不够透明、法官先进性不强、过程管理不完善,导致法院整体案件办理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差,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了群众的诉讼满意度。然而实行“分段集约负责”尽管不能实现整个现代审判管理的要求,但它毕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完善,是实现现代审判管理不可忽视的部分。对照现代审判管理的要求,“分段集约负责”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的时代特征。如:建立专门送达保全机构,将办案法官从繁冗的审执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审判、案件研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又如,强化专业分工,实行集约式管理运行,以应对日益增加的诉讼案件,提高法院整体办案效能和综合管理水平。再如,将送达、保全工作交由专人进行,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执法官中立性,体现了执法公开、公正、透明,体现了监督制约和综合服务的新型理念。从司法体质改革角度看,基本思路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专职审判执行工作,其他事务性工作交由辅助人员完成。实行“分段集约负责”,事务性工作不再由法官承担,而是由辅助人员负责完成,符合司法体质改革的大方向,具有发展趋势性,符合发展趋势的就是可行的。
(三)“分段集约负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具有服务本源性。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法理念在政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政治保障。因此,时代要求审判管理工作必须从单一“管压型”向多元“服务型”转变。实行“分段集约负责”就是管理方法有益的局部转型,它既然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平等、规范、统一、服务,就体现了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就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会深受群众欢迎,就容易被诉讼当事人所接受。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坚持的,符合本源性的就是可行的。
三、发展完善:“分段集约负责”必须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作为支撑
一个新型模式的建立,决不是简单的作出规定就能够行之有效的运行,而是要通过思想的、组织的、制度的、机制的有效措施来支撑和保障。这是立事成败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实行“分段集约负责”,需要制定并落实好下列措施: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识是行为的先导,认识不到位,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要实行“分段集约负责”,必须组织全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现代政法工作的改革创新要求及相关审判管理知识,强化宗旨教育,强化改革意识,真正消除“对立论”和“失败论”的干扰。不少人一讲“分段集约负责”,就习惯把“一人包案到底”与“分段集约负责”对立起来,搞“有我无他、有他无我”,自然产生抵制情绪,其实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对立指的是区别,统一指的是本质的一致性,是继承和发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些法院搞“分段集约负责”运行的不理想,就认为它是错误的失败的东西,予以否认。其实不然。这种失败论带有片面性,运行中可能因为缺乏沟通协调以及必要的工作环节缺失而造成失误影响效率,但这不是新方法本身固有的,是加以完善可以克服的。同时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也需要思想深处的调整和变革,那就是必须把“执法为民”和“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克服私心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形成改革共识,那些消极、抵触、扯皮、怠慢情绪就会迎刃而解。
(二)健全机构,提高素质。没有专门机构和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实行“分段集约负责”是根本不可能的。要建立与其他业务庭室同等并列审执辅助工作机构,抽调思想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后上岗,以满足任务需要。要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方案,提出各个环节的工作思路和框架,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和措施,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档、不落趟、不扯皮,尽快形成互补型、封闭型高效管理模式。
(三)强化协调,聚集合力。“分段集约负责”打破了原有的“一人包案到底”的管理链条,形成了个体工作的断带,然后通过新的方式弥合这一断带,需要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否则就会出问题。调查中也不难发现,许多问题都出在协调不够,互不通气,互相推诿,职责不明。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磨合性沟通。要组织相关庭室和人员一起进行研究探讨,制定事前沟通信息、事后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案情等抓好关键环节的日常工作制度,形成共同推进诉讼进程的有效合力。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行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网络监督,用科学手段弥补不足,提升管理水平。
(四)完善机制,增加动力。机制创新是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管用的机制作支撑,“分段集约负责”很难落实。一要完善考核机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方法,量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二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在每个庭室设置一名监督员,负责对本庭及其他庭进行内容和程序的监督;要在公众网络建立群众监督台,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在法庭办公的室外公众场所设立法务公开栏和群众意见箱,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建议;要实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倾听群众的呼声。要明确专门权威机构牵头,定期检查、督办。三要完善奖惩机制。工作力度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奖惩力度的大小,领导是否真的重视往往定格在是否重奖重罚。因此,要认真研究解决新机构及其人员的定位和待遇问题,在待遇和奖励问题上与其他机构同等对待。要制定有吸引力和震慑力的奖惩办法,把年度政绩考核的情况同干部使用、评先定优、奖金发放等挂起钩来,该奖的奖,该罚的罚,真奖真罚,重奖重罚,努力营造领导发动、思想启动、制度助动、利益驱动的良好工作氛围。
综上,笔者认为,“分段集约负责”是现代审判管理过程中的结构性创新,是传统司法模式向改革要求模式过渡的重要手段,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完善举措,同心同力,狠抓落实,一定能够沿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把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审监庭 张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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