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外部监督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例
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司法监督机制,使这种监督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有序地进行,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伴随现代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新闻媒体监督成了众多监督方式中传播速度最快、影响范围最广、舆论影响最大的监督方式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为我们实现司法公正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我们一般所说的司法监督,是指如何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具体而言,指有关机关、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与督导。
一、我国司法公正监督机制的特点
一是监督主体的多样性。除了党委监督和法律所规定的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上级司法机关监督外,还有政协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是监督程序的随意性。对司法的监督从广义上而言,应当是对司法全过程的监督,当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时则不应当进行干预。但是现实中,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在程序上呈现出随意性。有些监督主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随时都会以监督之名干预司法的独立性。同时,不同的监督主体有时就同一案件,提出截然相反的监督意见,有些新闻记者受当事人所托,不是客观地反映司法过程,而是从一方利益出发,制造偏向性的舆论导向。如何保证媒体监督在司法公正中正常地发挥作用,也是本文的着眼点之一。
三是监督方式的广泛性。监督方式亦即监督的手段或方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监督的主题有权采用各种手段或方法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监督的成效。一般而言,监督主体的性质不同,监督的方式亦不同。例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控告、上诉或申诉的方式,一般群众采用举报的方式,新闻媒体采用调查、报道、评论的方式,检察机关采用立案侦查、抗诉、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由此可见,司法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具有明显的广泛性。
保障我国的司法公正,必须对司法监督机制进行改革,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坚持和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和司法监督机制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保证司法公正。
二、规范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
对司法公正的外部监督包括来自人大、党委、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等方面。其中主要分为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目前,法律监督散见于各个单有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就社会监督而言,一方面我国没有相应的规定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因社会监督群体自觉性不足,滥用手中的监督权,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开庭、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向社会公众公布司法裁判文书,实行审判各项事务的公开,允许公民和新闻记者旁听,赋予监督主体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了解权,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应当加紧制定监督法律法规,改善监督的方式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点意见:
1、制定司法监督法。法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有利保证。为了加强党和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以及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应当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监督法,使得对司法的监督制度化和法律化。司法监督法主要应确定司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明确司法监督的主体、实施司法监督的范围、司法监督程序的提起、以及司法监督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律的制定,将司法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得监督过程公开、透明、规范,为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规范新闻监督。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我们要强调新闻监督的正面作用,但不能忽视新闻媒介的不当行为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影响。新闻监督是社会监督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手段。因此,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对于提高新闻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新闻媒介对司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滞后,无规可循;随意评说,误导舆论;意识偏差,角色错位。有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轰动效应,不顾事实,不辨真伪,凭一面之词而抢先报道;有些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尚未处理,媒体已经给予“定罪量刑”;有的新闻工作者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干违背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产生的舆论冲击,大大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自身的可信度,同时在无形中影响了司法公正。规范新闻监督,首先要给新闻舆论监督正确定位,强调新闻监督权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明确新闻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新闻撰写权、新闻评论权和新闻传播权,采写的手段必须合法;新闻单位对录用的新闻稿件应进行核实,不实新闻必须进行纠正;评论主体应当保持中立立场。其次,建立新闻侵权的惩处机制。通过制定新闻监督法,建立一套制裁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既要明确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又要对新闻侵权的种类和救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成立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由相关部门带头,组织全国各大媒体,统一开展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以克服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有效制止和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特点
监督,即检察督促,检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使其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新闻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的言论自由性、及时性、广泛性。司法通过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满足宪法赋予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媒体通过司法公开监督司法行为,从而能更好地促进公正审判、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方式。司法行为可以借助媒体扩大公开范围,媒体通过司法公开监督司法行为,两者具有相辅相成和辩证统一的关系,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实质。
四、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但这一本该协调并进的事物却一直处于“新闻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舆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的无序状态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处理好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首先,要规定好媒体介入司法过程中的范围和原则。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传媒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为主,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的范围主要指的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其次,新闻媒体发挥作用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自由,但并不是绝对的,其行为的底线仍然是人人都得遵守法律,不能超越法的制约。最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真实客观是新闻的本质属性,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实事求是,媒体作为司法过程与大众之间的传播媒介,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司法过程,才能引导大众客观地看待相关案件,最终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应当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导向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从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传媒监督的限制,而是为传媒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五、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舆论审判”的现象,新闻舆论因具有及时性、不规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审判过程中针对案件审理,不能客观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传媒超越了法律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而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进而形成某种舆论压力,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无论是电视栏目还是网络,在进行宣传报道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会对案件做出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评论,甚至进行夸张的渲染,导致大众忽视了案件本身,在舆论的错误导向下,形成带有主观偏见的认识偏差,这种偏差最终影响案件的审理工作,影响司法公正。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因新闻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的案件不在少数,有些案件因为媒体的参与而回到公平正义的轨道,而一部分案件却因为大众媒体的过度渲染而与现行法律有所偏差,最终导致司法不公。
2.利益化驱动下的媒体监督有失公正水准。新闻媒体因具有商业化的特性,从而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获得所谓的收视率,提高节目的关注度。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创造所谓的“轰动效应”,以“内幕”等捕风捉影的话题为媒介,在案件还未作出宣判前,即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某个细节或当事人一方的片面言辞进行抢先报道,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案件本质;对社会影响大的一些大案要案,为获得观众的高度关注,不惜磨灭案件本质;另外,一些媒体受雇于一方当事人,进行片面、主观、夸张的不实报道,甚至在语言上攻击另一方当事人。这些滥用媒体监督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不仅对当事人,乃至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消极影响。
3. 立法滞后,无规可循,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公正需要监督,同样,媒体的监督行为也需要监督。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媒体监督管理机制和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了宪法、诉讼法、民法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在学习及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加之新闻媒体队伍人员众多散乱,行业自律性低,人员素质及职业操守还有待提高,使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乱象丛生,滥用监督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使得部分越权或缺位的不规范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惩罚和更正。
六、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及相关机制
1. 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管理法规,规范媒体监督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确立起统一的规范,才能真正保障媒体舆论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建立相关机制,首先要明确新闻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新闻撰写权、新闻评论权和新闻传播权,采写的手段必须合法;新闻单位对录用的新闻稿件应进行核实,不实新闻必须进行纠正;评论主体应当保持中立立场。其次,建立新闻侵权的惩处机制。通过制定新闻监督法,建立一套制裁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既要明确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又要对新闻侵权的种类和救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成立新闻舆论监督中心,由相关部门带头,组织全国各大媒体,统一开展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以克服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有效制止和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2. 增强媒体行业法律意识,提高新闻媒体队伍法律素养。新闻媒体不能充分发挥在司法公正监督中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媒体行业法律专业意识不强,媒体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守司法相关规定,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行业自律性,以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自已,注意平衡媒体的商业利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两者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法行使媒体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
3.建立快速的司法公开回应机制,消除媒体负面报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快报、互联网等司法公开渠道,使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真实情况,避免法院在媒体进行不实报道后进行反驳和澄清的被动局面,并通过实时的追踪报道,主动掌握舆论导向,及时消除群众对案件及审理情况的各种猜疑,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
4.建立与媒体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互动,善待媒体监督,建立与媒体的友好关系,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并及时将法院所要公开的内容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避免媒体因一知半解进行不实宣传。积极支持媒体工作,对可公开的事项,应在允许范围内如实为媒体提供宣传资料,拓宽公开渠道,广泛接受监督,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
5、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引导公众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正确认识,为二者的互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第三方的公众虽然没有直接介入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但公众是传媒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能否有序共存、良性互动与公众的支持、认同密不可分,与良性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休戚相关。因此,追求和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合理架构,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和大众传媒的事情,而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司法部门与媒体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舆论环境和互动体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必然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十八大对“法治中国”的强调,司法公正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协调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将会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未来时间要考虑的重点问题。我们不仅要充分挖掘新闻媒体的“正能量”,也要深入认识某些新闻媒体给司法公正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改善媒体监督机制,为保障我国的公正司法提供有力地外部保障。
(作者:汶口法庭 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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